抄袭与版权

虽然我一直瞧不起抄袭这档事;但是如果叫别人来看的话,我做的这个东西恐怕是不可能不被说是抄袭了。

是的,朋友和我做了一个在PC端阅读微信文章的网站。

真是吊诡呢,明明前两天我还在对腾讯大加挞伐,现在却搞起了微信的开发。

如果你比较关心It领域的话,传送们恐怕会在第一时间进入你的脑海——这不就是跟传送门一模一样的嘛。

一定要这么说的话我也没办法,毕竟事实就是如此;不过,我做这个东西的出发点其实是为了能让微信的文章能用RSS方式订阅,多多少少请允许我为自己辩护一下。

当然,我不是来这里推广我的产品的(太粗糙了。。。),我主要是想吐槽一下我自己的;

原本为了节约数据库的容量,我一直是把具体文章的链接拆成两个参数然后再构造url的,结果前两天突然链接就失效了。。。

检查了一下发现腾讯给每个文章页面添加了一个签名字符串参量,瞬间有一种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感觉。

想去参考一下传送门是怎么做的,发现它居然开始直接抓去微信中的文章了。无论如何我是不会这么干的了。

之前还稍微研究了一下版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法》中有一条是: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网站应该也属于媒体的一种吧。

但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另外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似乎和上面的说法有点矛盾呢,那么直接转载已经公开发表的,没有声明不允许转载的文章到底算不算侵权呢?

好在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可惜,偏偏这个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是: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好吧,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一般来说都会宣判这种不支付报酬的转载侵害了版权人的权益,而对于“时事”的定义也更倾向于严格。

例如判例《时事性文章:权利协调与利益平衡》:

《现代汉语词典》对“时事”的解释是“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可见,“时事”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即时效性和重大性。相应地,从内容上来说,“时事性文 章”也应具备上述两特征,缺一不可。阅《国产手机乱象》一文,作者从国产手机厂家面临的严峻形势起笔,主要评论了他们各自寻求出路的营销策略。关于严峻形 势的内容约为文章篇幅的四分之一左右,而营销策略部分则占到四分之三左右。此外,从表达方式上看,“时事性文章”主要体现为在进行时事报道的同时夹叙夹议 地对“时事”进行描述、评论,其语言较为严谨、理性、客观。观《国产手机乱象》一文,作者文笔飘逸,使用了大量修辞手法,融入了许多主观色彩。

来自 <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show.asp?id=356>

看起来除了纯粹的报道类文章,以及声明自身为时事类文章的文章,很难界定一篇有主观色彩,包含了思考、推定的文章为“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所以,无论如何,还请不要未经许可随意转载,抓取他人的文章,即使是非盈利目的。(当然,非盈利目的转译为盲文,少数民族文字的行为受到保护)

当然,我并非在指责传送门的行为,我相信它的制作人肯定考虑过这样的种种问题,也有相应的权利措施。

另外,我知道有很多人喜欢批评ZF,上述的法律条款恐怕也会被人指责。所以顺便说一句,保护时事类文章的自由转载的权利出自《伯尔尼公约》。

践行法制,小处做起。

不过,我的博客文章可以任意转载(署名,非商业,相同方式共享)。

 

  1. 对,活着要有原则!
    1. 一树小草说道:
      结果我们还是抄袭了。。。╥﹏╥
  2. banri说道:
    确实 _(:3」∠)_ 文章被人转过,然后也没写来源啥的。还有我比较反感微博那些营销号,写点内容 然后加个(转) 明知道转也不写来源,也没征得同意。。。
    1. 一树小草说道:
      转来转去有时候连最初是谁写的都搞不清楚了,很令人无奈。(百度也有罪,有时候明显是瞎转载的文章结果因为是在百度空间发表的就会排在靠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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